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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第1条:定义第2条:学生行为规范权限第3条:禁止行为第4条:学生行为规范程序第5条:特殊情况第6条:解释和修订
序言
太平洋大学是一个学术团体,在这个团体中,追求知识、理解和技能是我们共同的理想,这将我们团结在一起。一个学生、教师和工作人员自愿聚集在一起的学术社区是基于成员对自己和他人的基本尊重。个人诚信高于一切,每个社区成员都应该在任何情况下保持诚信,无论多么微不足道。学生必须从事负责任的社会行为,以反映大学社区的信誉,并在任何时候都成为良好公民的榜样。维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客人的安全是大学的首要职责之一。在社区中负责任的成员是密切关注其他成员的安全。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大学制定了政策、标准和指导方针,共同定义了学生行为准则。这些政策或指导方针中没有任何内容旨在,也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学生争取真正的学术自由,或在我们的世界中思考、关心、创造和追求正义的能力。
第一条:定义
A.“大学”一词指太平洋大学。
B.“学生”一词包括所有在大学学习课程的人,无论是全日制还是兼职,无论是非学位学习还是本科、研究生或专业学习。因涉嫌违反学生守则而退学的人,在特定学期没有正式入学但与大学有持续关系的人,或被通知录取的人,就本守则而言,可能被视为“学生”。
C.“教员”一词系指由大学雇用从事课堂或教学活动或被大学视为其教员或教学人员的任何人员。这包括但不限于,教学人员,研究人员,校内和校外临床主管,以及在合作机构或项目中工作的教师或主管。
D.“大学官员”一词包括大学雇用或与之签订合同、履行指定行政或专业职责的任何人员。在某些情况下,这个人可能也是一个学生。
E.“大学社区成员”一词包括任何学生、教员、大学官员或任何其他受雇于大学、与大学签订合同或被邀请到大学的人。个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地位由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决定。
F.“大学场所”一词包括大学拥有或拥有、使用或控制的所有土地、建筑物、设施和其他财产,包括邻近的街道和人行道。这包括但不限于,在森林新葡京网上赌场、希尔斯伯勒、尤金、波特兰的校园,以及大学使用的任何其他校外临床地点或学生教学场所。出于这些规定和政策的目的,学生在旅游,实地考察,学生教学,临床轮转或乘坐大学拥有或租用的车辆前往体育赛事等期间访问的区域都包括在内。
G.“学生团体”一词是指符合大学认可正式要求的任何数量的学生,或使用大学空间、资金或材料的任何具有学生会员资格的团体。
H.“学生行为委员会”一词是指经学生行为主任授权确定学生是否违反了《学生准则》,并在违反行为发生时实施制裁的任何人员。
I.“学生行为官”一词是指经学校授权确定学生是否违反了《学生守则》,并在违反行为发生时实施制裁的官员。学生操守官可以作为学生操守委员会的成员,也可以单独裁决案件。
J.“学生行为上诉委员会”一词是指经大学授权考虑对官员或学生行为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的任何人或多人。
K.“应当”一词用于祈使句意义上。
L.“可能”一词是指允许的意思。
M.“学生行为主任”是由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指定的负责执行《学生守则》的人;有时也被称为“学生行为顾问”。
N.“政策”一词系指但不限于《学生守则》、《校园生活手册》和合同、《信息技术适当使用政策》、《研究生/专业人员和本科生目录》以及学校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书面规定。
O.“投诉人”提出违反《学生守则》的指控,并可提起诉讼。大学是“投诉人”,除非是属于不当性行为或性骚扰政策的情况,投诉人可能是个人或团体。
P.“被告”指任何被指控违反本学生守则的学生。
第二条:学生代码权限
A.学生行为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应决定学生行为委员会的组成,并决定哪一个学生行为委员会应被授权审理每一件事。
B.学生行为主管或指定人员应决定学生行为上诉委员会的组成,并决定哪一个学生行为上诉委员会应被授权审理每一件事。
C.学生行为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应制定符合《学生守则》规定的学生行为制度管理政策和学生行为委员会听证会运作程序规则。
D.在正常的上诉程序之前,学生行为委员会和/或学生行为官做出的决定是最终的。
第三条:禁止的行为
A.《大学生守则》的管辖权《大学生守则》适用于对大学社区和/或追求大学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发生在整个日历年的任何时间,在大学校园,在大学赞助的活动中,或在太平洋大学学生活动的任何校外场所。从录取之日起至实际授予学位止,每个学生都应对自己的个人行为负责。即使学生在纪律问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与学校断绝关系,学生的行为也应适用《学生守则》。主管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学生守则》来处理校外或学期外的行为。
B.行为规则和规定任何学生被发现犯下、企图犯下或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以下不当行为,将受到第四条所述的纪律处分。企图犯下违规行为本身就是违规行为。学生在违规期间可能受到其他方面的影响,例如但不限于酒精或其他药物,这一事实绝不能限制或免除学生对其行为后果的责任。学生也要对客人的行为负责,即使学生主人当时不在场,也可能因客人的行为而面临纪律处分。
1. 违反法律-违反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律。
2. 违反大学政策-违反任何大学的政策,规则,或规定公布在硬拷贝或可在大学网站上的电子。
3. 威胁、危害和/或歧视行为——身体虐待、不当性行为(详见不当性行为政策)、家庭暴力、言语虐待、威胁、恐吓、骚扰、约束、胁迫、欺凌、跟踪和/或其他威胁或危害任何人健康或安全的行为。
此外,任何不受欢迎的口头,身体或其他(包括电子或互联网)行为,如但不限于,诽谤,绰号,笑话或负面刻板印象,违反了大学的非歧视政策,或有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性别认同,国籍,年龄,性取向或残疾骚扰个人或团体的目的或效果。这包括任何严重或普遍到足以:
a.创造一个理性的人会认为是恐吓、敌对、冒犯、辱骂或贬低的环境;
B.不合理地干扰个人的学业、工作或生活环境;或
c.以其他方式干扰个人获得作为大学社区成员所享有的教育利益。
4. 武器和危险材料-在大学校园内拥有枪支,爆炸物,其他武器或危险化学品,或使用任何物品,即使合法拥有,以伤害,威胁或引起他人恐惧的方式。以伤害、威胁或引起他人恐惧的方式拥有或使用任何物品。在大学校园内使用枪支将导致立即停学或开除。
5. 欺辱——欺辱,定义为一种危害或危害学生或大学社区成员的精神或身体健康或安全,或破坏或移走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目的是加入,加入,隶属关系,或作为继续加入一个团体或组织的条件。受害人的明示或暗示同意不能作为辩护理由。在欺侮面前的冷漠或默许不是中立的行为;他们违反了这条规则。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违反适用的欺侮法的行为。团体的例子可能包括一个团队、希腊组织、俱乐部、“地方”或口语化的小团体或一群人。
6. 财产盗窃和/或损坏-企图或实际盗窃,未经授权使用和/或损坏大学财产,或大学社区成员的财产,或其他个人或公共财产,无论是在大学校内还是校外。
7. 使用钥匙和进入卡和/或未经授权进入-未经授权拥有、复制或使用任何大学场所的钥匙或钥匙卡,或未经授权进入、出现或使用大学场所。
8. 消防安全-故意企图或实际纵火,可能对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害,企图或实际造成虚假火警,或企图或实际篡改或降低任何消防安全设备的有效性。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覆盖、附着或悬挂烟雾探测器、火灾报警器和洒水喷头上的物品。还包括不安全的储存、处理或使用易燃物质和点火装置。此外,在警报或紧急情况下未能或延迟撤离一个区域。
9. 酒精-使用、拥有或分发酒精饮料(除非学校规定明确允许),或明显醉酒。这包括促进酗酒或迅速、过量饮酒,或帮助他人不适当地获得酒精。在任何情况下,未满21岁的人不得使用、拥有或分发酒精饮料。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违反州和联邦法律的行为。所有提供酒精饮料的活动和活动必须经过适当的大学人员的授权,并按照大学的规定进行。
注意:学生在酒精影响下的情况可能会引起健康和安全问题。大学认为社区成员的健康和安全是最重要的,并希望学生对自己的酒精使用负责。任何意识到健康或安全问题的人都应立即联系急救人员。
10. 非法物质/非法使用物质/随身物品-使用或拥有非法或潜在有害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大麻、海洛因、麻醉品或其他受管制物质,法律明确允许的除外。除法律明确允许外,禁止拥有有助于使用非法物质的物品,如烟斗、烟斗和/或自制装置。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违反州和联邦法律的行为。非法或有害地使用合法物质。
11. 分销和/或制造非法物质-制造或分销非法或潜在有害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大麻、海洛因、麻醉品或法律明确允许的其他受控物质。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违反州和联邦法律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对社区结构具有积极的破坏性,因此对这种行为的制裁将更加严厉。
12. 遵守-未能遵守大学官员、执法人员或紧急情况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的指示和/或未能在要求时向这些人员表明身份。在某些情况下,“官员”可能是受雇代表大学行事的学生。
13. 不诚实-不诚实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a.向任何大学官员、教员或办公室提供虚假信息。
b.伪造、篡改或滥用任何大学文件、记录或身份证明工具。
14. 滥用行为制度-滥用学生行为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试图影响、抑制或干扰学生行为过程的行为:
a.在学生行为委员会面前伪造、歪曲或虚假陈述信息。
b.破坏或干扰学生行为委员会程序的有序进行。
c.恶意实施学生行为规范程序。
d.试图阻止个人正确参与或使用学生行为规范制度。
e.在学生行为委员会进行程序之前和/或过程中,试图影响学生行为委员会成员的公正性。
f.在学生行为准则程序之前、期间和/或之后对学生行为委员会成员进行骚扰(口头或身体上的)和/或恐吓。
g.不遵守《学生守则》规定的处罚。不遵守可能导致额外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课程注册,成绩单发布或住房选择。实施的限制可在制裁完成后解除。
h.影响或试图影响他人违反学生行为准则。
i.对任何善意举报政策违规行为或参与或配合学生行为流程的个人进行报复。
15. 保护更大的利益-不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着想。没有向学校官员报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迫在眉睫的人身伤害的危险情况。
16. 行为不检——侵犯他人权利、安全或尊严的行为。
17. 滥用技术-盗窃、滥用或以其他方式滥用属于大学或任何个人的技术设施、技术系统和资源。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违反信息技术适当使用政策的行为。
18. 未经授权的录音-任何未经授权的音频或视频记录的任何人,而没有他们事先知情,或未经他们的有效同意,而这种记录可能违反合理的隐私预期或造成伤害和/或痛苦。这包括但不限于在亲密场合或在健身房、更衣室或洗手间偷拍他人的照片。此外,讲座或演示的录音只能在得到演示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19. 烟草和吸入剂输送系统-符合ORS 431A。175和ORS 339.883规定,未满21岁的人不得在大学场所或大学赞助的活动中拥有或使用烟草制品和吸入系统。
- “吸入剂输送系统”系指:(i)可用于将尼古丁、烟草或大麻素以蒸汽或气溶胶的形式输送给从该装置吸入的人的装置;或(ii)上述设备的组件,或用于上述设备汽化或雾化的任何形式的物质,无论该组件或物质是单独销售还是不单独销售。
- 本政策不适用于已合法开具烟草或尼古丁产品或与吸入剂输送系统一起使用的物质的人,例如用于戒烟的人。
20.。传染病协议——违反大学为减少传染病传播风险而制定的要求或公共卫生命令,包括:
- 未遵守任何及所有适用的联邦、州和/或地方公共卫生命令。
- 未能遵守学校的政策、程序和任何其他要求,以帮助减少感染或传播传染病的风险。
- 在参加项目或活动、使用服务或福利或使用大学设施时,未能遵守校园部门、单位或地点要求的任何额外或更具体的行动,以限制传染病的传播。
- 不遵守雇员或公共卫生官员的任何指示,包括与检疫或隔离要求、期望或指导方针有关的指示。这些指示可以以任何形式传达——口头、电子邮件、大学通讯等等。
- 不符合检测要求。
- 如果适用多个公共卫生命令或校园要求,或者它们之间或之间发生冲突,则要求学生遵守最严格的要求。
这一政策可能会根据各州的规定而改变。详见附录1,了解更多与政策20,传染病协议相关的信息。
21. 报复——严禁对善意举报或举报不当行为、不道德行为或违反大学政策或法律的个人或团体进行报复,也严禁对在举报或举报过程中给予配合的个人或团体进行报复。这项政策的存在是为了创造一个环境,让每个人都能自由地提出自己的担忧,知道他们的行为有助于培养一个公平和关心每个人的社区。报复是针对个人或团体采取的任何重大不利行动,因为他们参与了报告或转介的披露、报告、调查或解决。报复包括但不限于:
- 威胁、恐吓、骚扰或胁迫
- 以一种不鼓励参与大学进程的方式进行交流
- 破坏财产
- 歧视他人或对他人施加不适当压力的
- 不恰当地质问或质问某人是否参与了大学活动
- 任何意图干涉由大学政策或法律保障的权利或特权的行为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个人,包括那些参与或拒绝参与调查、听证会或与大学进程相关的诉讼的人。即使在报告中得出“不负责任”的结论,也可能发生报复。为回应举报而合法采取的善意行动不被视为报复。
本政策涵盖所有形式的沟通和行为,包括面对面的互动、书面信息、电子通信(如文本、电子邮件、社交媒体)或通过他人传递的信息。任何认为自己受到报复的人都应该向学生行为办公室报告。
C.违反法律和学校纪律
1. 大学可以对被指控有可能违反刑法和本学生守则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即,如果两种可能的违规行为是由相同的事实情况造成的),而不考虑法院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未决或刑事逮捕和起诉。在学生事务副校长的决定下,本学生守则下的程序可以在民事或刑事公开程序之前、同时或之后进行。根据本学生守则作出的决定或施加的制裁可能会根据大学的标准进行更改,具体取决于大学确定的刑事法庭调查结果。
2. 大学不会试图影响公共当局对学生的决定。如果指控的犯罪行为也是根据《学生守则》处理的,大学可以通知当局《学生守则》的存在,以及大学内部通常如何处理此类事件。大学将尝试与执法部门和其他机构合作,在刑事法院规定的条件下执行刑法,以恢复学生违规者(前提是这些条件不与大学规则或制裁相冲突)。个别学生和大学社区的其他成员,以个人身份,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自由地与政府代表或公共执法部门互动。
第四条:学生行为规范程序
A.指控和学生行为委员会听证会
1. 大学社区的任何成员都可以向大学官员提供信息,指控违反学生守则。当大学社区成员认为他们是学生不当行为的受害者时,根据本学生守则,个人将享有与被告相同的权利,即使大学社区的另一名成员本身提出了指控。应准备一份书面报告,并提交给学生行为主管。活动发生后应尽快提交报告。不当性行为的报告可直接提交给第九条协调员。不当性行为的指控将根据不当性行为政策处理。
2. 学生行为主管或指定人员将决定这些指控是否合理。某些事项可由唯一的行为官员、学生行为主管或指定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另见下文“行为决议会议”部分)。如果被指控的违规行为不被录取和/或操守官确定不能通过此程序处理所指控的违规行为,则必须在学生行为委员会之前举行听证会。如果学生承认违反了政策,但反对所施加的制裁,他们只能对制裁提出上诉。(更多信息见下文D.上诉部分。)这些倾向将被记录在学生的行为档案中。
3. 所有指控的侵权行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答辩人。被投诉人有权查看与其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报告和证据。对于提交给学生行为委员会的事项,应在通知学生后不少于两个工作日至十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学生行为主任或指定人员可自行决定延长学生行为委员会听证会的最长时间限制。
4. 除下文第IV(a)(7)和第IV(a)(8)条规定的情况外,学生行为委员会应根据以下指引举行听证会:
a.学生行为委员会听证会通常不公开举行。
b.应允许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顾问(如有)参加学生行为委员会聆讯的全部部分,并在该部分听取信息(不包括审议)。允许任何其他人参加学生行为委员会听证会应由学生行为委员会和/或其学生行为主任或指定人员自行决定。
c.如果学生行为委员会的听证会涉及一个以上的答辩人,学生行为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可以自行决定允许单独或联合举行涉及每个学生的学生行为委员会听证会。
d.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权由他们选择的顾问协助。顾问必须是大学社区的一员,不得是律师,除非刑事指控悬而未决或可能。投诉人和/或被投诉人负责提交自己的信息,因此,顾问(包括被允许担任顾问的律师顾问)不允许在学生行为委员会举行的任何学生行为委员会听证会上发言或直接参加。学生应该选择一个日程安排允许在学生行为委员会听证会的预定日期和时间出席的人作为指导老师,因为由于指导老师的日程安排冲突,通常不允许延误。如果学生在听证会上有自己选择的律师在场,学校保留让律师在场的权利。
e.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学生行为委员会可以安排证人向学生行为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大学将尽量安排由投诉人和/或被投诉人在学生行为委员会听证会前至少两个工作日确定的大学社区成员作为潜在证人出席听证会。证人将向学生行为委员会提供信息并回答问题。
f.学生行为委员会主席可酌情接受与所听问题合理相关的相关记录、证物和书面陈述作为信息供其考虑。
所有程序性问题以学生行为委员会主席的最终决定为准。
h.在收到所有相关信息的学生行为委员会听证会结束后,学生行为委员会应确定(如果学生行为委员会由多人组成,则以多数票表决)被申请人是否违反了被指控违反的《学生守则》的每一节。
i.学生行为委员会的决定应基于被申请人是否更有可能违反了《学生守则》。
j.如果已经确定发生了违规行为,学生行为委员会将审议适用适当制裁的问题。学生以前的行为历史和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将在此时向董事会披露,并可能影响董事会的决定和行动,以提高所适用的制裁。
k.正式的程序规则、程序和/或技术性的证据规则,例如适用于刑事或民事法庭的规则,在学生法典程序中不使用。
1 .当组织或其成员违反本守则时,学生团体及其官员和成员可能会被追究集体和个人责任:
- 在组织赞助或共同赞助的活动中进行,无论赞助是正式的还是隐性的;
- 经本组织或者本组织领导、高级职员同意或者鼓励的;或
- 是会员或其官员所知道或应知道的。
学生团体或组织的听证会遵循相同的一般学生行为程序。在任何此类行动中,将对责任作出个人决定,并可集体和个别地分配制裁,并将与每个个人和组织的参与成比例。学生团体中有记录的最高级别学生官员或学生领袖(主席或同等职位)将被召集代表该团体作为答辩人,并将收到有关该事项的所有通知和结果。
5. 学生行为委员会举行的所有学生行为委员会听证会应有一份逐字记录,例如数字记录。审议不得记录。该记录是学校的财产,并应在七(7)天的申诉期内保存。如果学生提出上诉或受到包括开除、停学或驱逐出境在内的处罚,学校可能会保留更长时间的记录。
6. 如果被投诉人在接到通知后未出席学生行为委员会的听证会,即使被投诉人未出席,也应提交并考虑支持所指控的违规行为的信息。7. 在听证会期间,学生行为委员会可以考虑到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或其他证人的人身安全、福祉和/或对对抗的恐惧,在大学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使用不同的地点和/或方式或其他方式。
8. 对于可能涉及不当性行为的事项,应告知投诉人现有的所有可用资源,以及每项可能行动的后果。在可能的情况下,追究或不追究行为行为或援引行政干预的决定将留给报告事件的学生,除非在他们或他人的安全可能要求学校采取某些行动或干预的情况下。有关这些过程的详细信息可在性行为不端政策中找到。
9. 召开决议会议
行为决议会议是学生和学生行为官员之间的讨论,以解决可能违反大学政策的行为。此选项将由学生行为主管或指定人员酌情决定,并在日程安排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这些会议让学生有机会为任何违反政策的行为承担责任。此外,本次会议的目的是:
- 解决涉嫌违反行为准则的行为,并帮助学生了解他们的行为如何影响社区和他们的教育目标,
- 为了提高学生对个人和社会责任的理解,
- 并与学生联系,并在需要时为他们提供适当的资源。
行为决议会议的流程如下:
- 学生收到行为决议会议的邀请。
- 行为决议会议召开:学生和学生行为官员讨论事件。学生有机会考虑他们的行为与学校政策的关系,并为任何违反政策的行为承担责任。学生和操守官必须就学生的违规行为(如果有的话)负责达成协议。他们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将充分考虑证据。
- 如果学生和学生行为官就一项或多项违反政策的行为达成共同协议,他们会讨论制裁的可能性。
- 如果行为官和学生就适当的制裁达成联合协议,则该事项被认为是最终的。
- 如果学生行为官和学生不能就制裁达成协议,学生将被转介到学生行为委员会进行制裁。(有关此过程的更多信息,请参见“行为听证会发生”)。
- 如果学生和学生行为官不能就学生在此事中的责任达成共同协议,学生将被转到学生行为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见下文“行为听证会”)。
- 如果学生没有参加他们被召集的行为决议会议,那么这件事将被提交给行为听证会(见下面的“行为听证会”)。
B.制裁违反《学生守则》的学生将受到以下处分:
a.警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违反或已经违反了学校规定。
b.试用期——在指定的一段时间内存在的状态,如果学生在试用期被发现违反任何机构规定,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纪律处分。
c.丧失特权——在一段指定的时间内剥夺指定的特权。
d.罚款-可以征收先前确定和公布的罚款。
e.赔偿——对损失、损害或伤害的赔偿。这可以采取适当的服务和/或货币或物质替代的形式。
f.特定行为声明——概述特定的、必需的行为的文件。
g.自由裁量制裁-工作作业、论文、社区服务项目或其他相关的自由裁量作业。
h.大学住宿/宿舍楼停学——学生在一定的时间内与校园住宿分开,之后学生有资格返回。可指定重新进入住宅空间的条件。
i.大学宿舍/宿舍驱逐-学生与校园住房永久分离。
j.休学——学生在一定的时间内与学校分离,之后才有资格返回学校。可以规定重新入学的条件。
k.开除学籍——学生被学校永久开除学籍。
1 .撤销录取和/或学位-如果学生在获得学位时存在欺诈、虚假陈述或其他违反大学标准的行为,或在毕业前犯下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则可能被撤销大学的录取或授予的学位。
m.扣留学位——在完成本学生行为准则规定的程序,包括完成所有制裁(如果有的话)之前,学校可以扣留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学位。
2. 对任何一项违规行为可施加上述一项以上的制裁。
3. 学生团体或组织可受下列处分:
a.上文第4 (B)(1)(a) - (i)条所列的制裁。
b.具体的培训或编程要求。
c.在一段时间内丧失选定的权利和特权。
d。失活。在一段指定的时间内,失去所有特权,包括大学的认可。
4. 处分IV(B)(1)(h)-(m)及IV(B)(3)(c)-(d)只可在下列情况下对学生及/或学生团体或组织施加:
a.执行听证会的学生行为委员会由至少三名学生行为官组成,包括教职员和学生,或者,
B .对于不符合IV(B)(4)(a)中详细要求的学生行为委员会指派的制裁IV(B)(1)(h)-(m)和/或IV(B)(3)(c)-(d)生效,由至少三名学生行为官员组成的学生行为委员会,包括教职员工和学生,必须审查听证会细节并维持、修改或推翻制裁IV(B)(1)(h)-(m)和/或IV(B)(3)(c)-(d)。
5. 除大学开除、撤销或扣留学位外,纪律处分不得列入学生的学习记录,但应列入学生的行为记录。学生行为记录将按照学校政策保存。
6. 如果学生行为委员会认定学生和/或团体或组织违反了《学生守则》,则应由学生行为委员会决定并实施制裁。在学生行为委员会听证会之后,学生行为委员会应提供书面文件,说明其决定以及对答辩人、团体和/或组织施加的制裁。如果学生投诉人是另一名学生行为的受害者,投诉人也可能被告知学生行为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施加的制裁。
7. 除了滥用行为制度政策外,未能在指定的截止日期前完成制裁将导致班级注册暂停。
C.临时停牌
在某些情况下,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或指定人员可以在学生行为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之前对大学或大学的住房进行暂停。
1.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实施临时暂停:1)为确保大学社区成员的安全和福祉或保护大学财产;B)确保学生自身的身体或情感安全和幸福;或c)如果学生对学校的正常运作造成持续的破坏或干扰的威胁。
2. 在临时休学期间,根据学生事务副校长或学生行为主管(或指定人员)的决定,学生可能会被拒绝进入大学宿舍和/或大学场所(包括课堂)和/或所有其他学生可能有资格参加的大学活动或特权。
3. 临时停课不能取代常规程序,常规程序应按正常时间表进行,直至必要时举行学生行为委员会听证会。
d .上诉
1. 学生行为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学生行为委员会施加的制裁,被投诉人或投诉人可在决定作出后七(7)天内向学生行为主任提出上诉。上述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学生行为主管或指定人员。上诉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为最终决定,不得上诉。
a.答辩人提出的上诉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被考虑:
i.被发现违反了政策;2。参加学生操守委员会召集他们参加的听证会(在极少数情况下,学生操守主任可作出例外规定);3。并根据第5.3.6-2节所列的一项或多项标准提出上诉。a-d,在书面上诉中对选定的准则作出合理解释。
2. 上诉应限于审查学生行为委员会听证会的逐字记录、支持文件,以及与被申请人(如果他们为了以下一个或多个目的参加上诉会议)的讨论:
a.根据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和提交的信息,确定学生行为委员会的听证会是否公平进行,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给投诉方一个合理的机会准备和提交违反学生准则的信息,并给被投诉人一个合理的机会准备和提交对这些指控的回应。程序上的错误只有在错误严重到实际上使答辩人无法获得公平听证的情况下,才会成为可接受的上诉依据。
b.确定对该学生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所施加的制裁是否适当。
c.确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是否基于实质性信息,也就是说,案件中是否存在事实,如果事实查明者相信,足以确定发生了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
d.考虑足以改变决定的新信息,或在最初听证会上未提及的其他相关事实,因为在最初的学生行为委员会听证会上,上诉的人不知道这些信息和/或事实。
3. 如果上诉委员会决定上诉无效,则该事项将被视为最终的,对所有相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并且行为委员会的原始决定仍然有效。如果上诉委员会认定上诉有效,上诉委员会就违反政策和/或制裁作出最终决定。上诉成功并不一定意味着案件将被驳回,所有违规行为和制裁都将被取消。覆核上诉的上诉委员会可决定:
a.确认原学生行为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处罚。
b.撤销或修改学生行为委员会的决定和/或处罚。只有在被申请人证明学生行为委员会有明显的重大错误,并且该错误影响了案件的结果时,才能撤销或修改裁决。
C.驳回整个案件。只有在没有足够的信息支持对所有涉嫌违反政策的行为负责的发现时,才会解雇。
第五条:特殊情况
A.在特殊情况下,当学校的安全和福祉受到威胁时,学校保留由学生事务副校长与学生行为主任和校长协商,进行干预和行政解决问题的权利。特殊情况的例子是当学生行为处理程序不按照既定政策运作时,或者在学生的行为需要治疗计划或安置在治疗设施的情况下,而不是纪律处分。
第六条:解释和修改
A.学生守则的任何解释或适用问题应提交给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或指定人员进行最终裁决。
B.《学生守则》每年应在学生行为主任的指导下进行审查。
注:虽然《学生行为准则》每年都会进行审查,但其中包含的信息可能会随时被太平洋大学更改。虽然任何更改生效不需要通知,但大学将通过网站或电子邮件发布或大学管理部门认为适当的其他方法,尽合理努力及时通知学生任何更改。
附录1:
大学社区成员的健康和安全是大学的首要关注点。增加了第三.20节(“传染病议定书”),以便提供必要的结构,以保持面对面的学术经验,同时减轻传染病的传播。由于传染病性质的变化,可能需要对这一政策进行调整,以防止疾病的传播。
合理的住宿
如果学生觉得他们可能需要住宿,由于残疾,以遵守本政策的全部或部分,他们应该联系无障碍和住宿办公室(OAA) oaa@pacificu.edu OAA将通过正常的住宿流程,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为学生提供住宿文件。